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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修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唐繁英与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繁英,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唐繁英,女,1964年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庆珊,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解放中路239号,法定代表人:谢述新。委托代理人卢泰光,男,1983年9月27日,系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小朋,男,1987年11月14日,系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地址修武县五里源乡李固村北,负责人袁德铸。委托代理人杨延恒,男,1963年7月10日生,系该单位劳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路团结西街**号。法定代表人胡居良,经理。原告唐繁英诉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古汉山矿、焦作市万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繁英承担。审 判 长  范 鑫审 判 员  郑 蕾代理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