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宝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封勇花与王静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勇花,王静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宝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封勇花,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静轩,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封勇花诉被告王静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封勇花诉称:2014年9月15日,由于原告疏忽,误将4315.16元通过网银转账存入了被告的农行卡内。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4315.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应明确被告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封勇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