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商申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文兵与宿迁市惠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文兵,宿迁市惠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商申字第0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文兵,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宿迁市惠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东方花园**幢**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兴,该公司总经理。李文兵因与宿迁市惠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宿豫商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文兵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文兵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文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文兵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滕晓春审 判 员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