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贾华桥与李国昌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华桥,李国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贾华桥,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张苏丽,奇台垦区三十里大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昌,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原告贾华桥与被告李国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卫家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贾华桥及代理人张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华桥诉称,2014年9月,原告贾华桥等人经人介绍,受被告李国昌的雇佣,为奇台农场蒙鑫水泥厂职工宿舍楼进行内墙粉刷。当时口头约定,原告贾华桥等工人工资为91?000元,后因被告李国昌不提供原料要求停工,最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被告按照70%向原告支付工资63?700元,因已经支付4000元,剩余59?700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9?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国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李国昌将其承包的奇台农场蒙鑫水泥厂职工宿舍楼内墙粉刷工程交给原告贾华桥等人完成,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贾华桥等工人工资为91?000元。后因故工程未完工,2014年11月14日,被告李国昌向原告贾华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向原告支付70%的劳务费,已支付4000元,剩余59?7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一直拖延,且双方经奇台垦区110社区司法所调解后,被告仍未履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9?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调解记录、协议书、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经原告索要,被告书写欠条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国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贾华桥劳务费5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邮寄费160元,合计806元,由被告李国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