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执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鲁执字第5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占平,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鲁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履行(2013)鲁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鲁山县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