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浑执字第5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忠明与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明等农民工,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字第560-3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明等农民工。被执行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忠明等农民工与被执行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山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白山市东风桥支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