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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郭佰芹与李慎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佰芹,李慎俊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郭佰芹,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李慎俊,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郭佰芹与被申请人李慎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郭佰芹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张守建所有的鲁LN38**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郭佰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