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郭佰芹与李慎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佰芹,李慎俊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郭佰芹,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李慎俊,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郭佰芹与被申请人李慎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郭佰芹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张守建所有的鲁LN38**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郭佰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