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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金珠与义乌市玥根饰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珠,义乌市玥根饰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8号原告陈金珠。被告义乌市玥根饰品厂。负责人陈正根。原告陈金珠诉被告义乌市玥根饰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金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金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