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金珠与义乌市玥根饰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珠,义乌市玥根饰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8号原告陈金珠。被告义乌市玥根饰品厂。负责人陈正根。原告陈金珠诉被告义乌市玥根饰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金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金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