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77年7月13日生,现住九台市。被告尚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谭某某诉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