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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马韬与李学豪、党增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韬,李学豪,党增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韬,男,生于1980年11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豪,男,生于1963年9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增战,男,生于1981年4月12日,汉族,户籍地陕西省,现住四川省岳池县。上诉人马韬因与被上诉人李学豪、党增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4)岳池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通过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于2014年10月17日向上诉人马韬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马韬自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113元,但上诉人马韬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韬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成审 判 员  张学明代理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