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姜洪辉与吴天真、刘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辉,吴天真,刘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539号原告姜洪辉,无固定职业。被告吴天真,无固定职业。被告刘同英,无固定职业。本院审理原告姜洪辉诉被告吴天真、刘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洪辉于2015年1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5元,由原告姜洪辉负担。审 判 长 于克晓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于泽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