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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姜洪辉与吴天真、刘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辉,吴天真,刘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539号原告姜洪辉,无固定职业。被告吴天真,无固定职业。被告刘同英,无固定职业。本院审理原告姜洪辉诉被告吴天真、刘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洪辉于2015年1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5元,由原告姜洪辉负担。审 判 长  于克晓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于泽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