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0号原告宋某某,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孟斌,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因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丽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