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欧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欧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石井克政,董事长被执行人欧建新,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大堡乡。本院在执行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欧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24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朝民初字第24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克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