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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平与被告王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王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王金平,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伟,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与被告王伟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