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宿州市禹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状、刘世强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4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状,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市禹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林,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世强,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杨状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禹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禹潞汽车销售公司)、被上诉人刘世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代理审判员梁化成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被上诉人宿州禹潞汽车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佳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世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欧阳顺审 判 员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