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金雪丽、王辉花与王辉花、朱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丽,王辉花,朱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48号原告:金雪丽。被告:王辉花。被告:朱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雪丽与被告王辉花、朱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金雪丽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