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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金雪丽、王辉花与王辉花、朱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丽,王辉花,朱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48号原告:金雪丽。被告:王辉花。被告:朱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雪丽与被告王辉花、朱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金雪丽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