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方某、包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刑初字第16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榴君,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包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昀,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罗某甲,绰号“良泡泡”,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杨,农民。2013年3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包某甲、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孙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周榴君、被告人包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昀、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孙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方某与施某夫、李某芳、何某杰、毛某江(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慈溪市观海卫镇鸣兴村鸣鹤中街沈某荣(已判刑)的出租房等地,以“硬牌牌九”的形式,招徕赌博人员岑某达、叶某、包某乙、徐某、洪某、李某春等人赌博。被告人罗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望风,被告人孙杨负责开配。期间,赌场抽头人民币3万余元。2013年11月初,被告人方某、包某甲伙同毛某江、李某芳、何某杰及孙某来(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俞家桥一民宅内,以“硬牌牌九”形式,招徕包某乙、岑某达、叶某等人赌博。被告人罗某甲在赌场内负责开配,被告人陈某多次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期间,赌场抽头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方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包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罗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罗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人民币数百元。2014年6月24日、7月17日,被告人罗某乙、方某先后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包某甲、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孙杨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方某、包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包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孙杨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孙杨系累犯;被告人方某、罗某乙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周榴君辩护,第一,被告人方某有自首情节。第二,被告人方某系初犯、偶犯。第三,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相比较其他同案犯,作用较小。在施某夫赌场,同案犯施某夫仅仅是口头答应给被告人方某回扣,但未实际给过。第四,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以对被告人方某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甲辩解,对起诉书指控慈溪市观海卫湖滨村俞家桥赌场的抽头获利5万元有意见,该赌场只有其一人抽头,获利16000余元。辩护人张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就量刑情节辩护,第一,本案的发生系参赌人员在之前的赌博场地被曝光后,因无处赌博,被告人包某甲见有利可图,才促成了本案。第二,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包某甲主动投案,虽未构成自首,但其具有悔罪表现。第三,被告人包某甲家境贫困,系家里的唯一支柱,对被告人包某甲从轻处罚对其家庭及小孩成长有力。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包某甲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孙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其仅参与开配二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方某与施某夫、李某芳、何某杰、毛某江(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慈溪市观海卫镇鸣兴村沈某荣(已判刑)的出租房、被告人罗某乙位于鸣鹤盐仓半山腰的私房等地,以“硬牌牌九”的形式,招徕赌博人员岑某达、叶某、包某乙、徐某、洪某等人赌博。被告人罗某乙在赌场内多次负责望风,被告人孙杨多次负责开配。期间,赌场抽头人民币3万余元。2013年11月初,被告人包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方某及毛某江、李某芳、何某杰、孙某来(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俞家桥一民宅内,以“硬牌牌九”形式,招徕包某乙、岑某达、叶某等人赌博。被告人罗某甲在赌场内多次负责开配,被告人陈某多次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提供赌资5万元以上。期间,赌场抽头人民币5万余元。上述期间,被告人方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包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罗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罗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2014年6月24日、7月17日,被告人罗某乙、方某先后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2013年10月,其叫包某乙去鸣鹤老街“阿六”(指施某夫)的赌场赌博,‘阿六”就在赌场里给其股份,后来“阿六”三次答应其会给其钱,说有三四千元钱给其留着,但这个钱其一直没有拿到。其去三次是三天的时间,总共可抽头三万余元。赌场内有一个鸣鹤人(指被告人孙杨)在负责开配,这个人脸上有黑黑的疤的,其看到他开配过五六次,赌场内有人望风,是“阿六”安排的,谁其不清楚。四川人陈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鸣鹤的“小国锋”(指叶某)、“阿二”(指岑某达)、“双杰”(指包某乙)都向陈某借过高利贷。鸣鹤老街的赌场被抓后,“小包”(指被告人包某甲)在他位于鸣鹤俞家桥那边的家里搞起了赌场,赌博的方式是“硬牌牌九”,来赌博的还是原来那批人,坐桌角的人换了一个,其看见认识的,赌场有几天旺,有几天搞一下就散掉了,赌场旺的时候每天可抽二三万元。这个赌场搞了十多天,主要股东“小包”,其和鸣鹤的顺来也有股份,其他人有没有股份其不清楚,其占了一成股份,分到了一万多元。这个赌场总共抽头五六万元有的。赌场内陈某在放高利贷,那些赌得大的几个人向他借过高利贷,有“小国锋”、“阿二”、“双杰”他们。2.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供认:2013年11月左右,施某夫的赌场被抓了,原来的那批赌博人员还在,其就叫他们到其位于鸣鹤俞家桥的家里搞了四五天的“牌九”赌场,其抽头一万六七千元。其叫了鸣鹤的“良泡泡”(指被告人罗某甲)负责开配,总共给了他1000多元钱。四川人陈某和安徽人“小三”专门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其看见鸣鹤的“阿二”向他们借过高利贷。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小包”叫其去慈溪市观海卫镇俞家桥的赌场帮忙,就是负责洗牌,把头钿扔在箱子内,替庄家配配钱。其帮忙三次,“小包”给了其3000元左右的好处费。这个赌场前后有十天左右的时间,有时下午一场,有时晚上一场,有时一天两场,每场可抽一万多元,十天的时间总抽头五万多元。这个赌场是“小包”和顺来、还有几个桥头人、观城的“阿迪迪”(指被告人方某)、东北人一起合起来抽头的。四川人陈某、安徽人“小三”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一万元一天200元的利息,利息是当场抽起的。4.被告人陈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3年11月,其第一次去鸣鹤湖滨村一民房的“牌九”赌场,何某杰向其借了20000元,过了三四天,何某杰在观城宾馆对面的保险公司门口把钱还给了其。其还借过一本地老头10000元,收了200元利息,这个老头后来赢钱了,把钱当场还给其。过了几天,其第二次去这个赌场,那天“小国锋”也在,他赌的很旺,钱都输光了,在赌场内喊“钱有没有”,其就把20000元钱给了“小国锋”,“小国锋”拿去后赌赢了,在赌场内把钱还给其。过了一会儿,“阿二”也输光了,向其借钱,其把20000元钱借给他,这场赌“阿二”没有赢。第二天,“阿二”把钱还给其。第三次其去这个赌场,自己赌了一会儿,其没借钱给别人。其借钱给何某杰、“小国锋”、“阿二”是没有利息的。其去这个赌场三次,第一次是何某杰叫去的,后面二次是那个留其号码的赌场老板叫其去的。参与赌博的人有“小国锋”、“阿二”、“姚杰”、“小猪猡”,还有一些本地人,这些人是一二千、三四千的下注赌博的。赌场内有人在抽头,每场至少可抽三四千元,其知道这个赌场搞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庭审中供认,其在赌场借钱给他人是收取利息的。5.被告人罗某乙的供述,供认: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阿六”在鸣鹤老街道沈某荣的地方租了房子开赌场,其在赌场边上开了一家理发店。后其给“阿六”的赌场望风,望了十次左右,“阿六”给了其七八百元钱。2013年10月左右,派出所来来抓,赌场停了几天,“阿六”跟其说要在其位于鸣鹤盐仓半山腰的房子里搞赌场,其开始不肯,后来“阿六”说责任他会承担的,这个赌场就在其的半山腰的房子搞了三天,“阿六”给了其800元钱。6.被告人孙杨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阿六”的赌场时间很长,其从2013年7月或8月的时候就知道有这个场子,赌博的方式有“牌九”、“黄龙”,赌博的是一批桥头人,还有观城人、鸣鹤本地人,赌博的地点大多数在鸣鹤老街,还有在鸣鹤翁家岙、鸣鹤盐仓半山腰的民房里。大概是2013年10月底的那几天,东北“阿宾”的手下叫其去这个赌场帮忙,负责开配,其开配了二次,开配就是负责洗牌,帮老板抽取头钿放在纸箱内。其因欠“阿宾”钱,所以没拿好处费。其知道二三场的事情,每场一万元左右,这几天的抽头二三万元肯定有的,以前其就不知道了。7.同案犯施某夫的供述,供认:2013年10月,其在慈溪市观海卫镇鸣兴村租房内里弄场子,赌的是“硬牌牌九”,赌场吃股份的有很多人,有桥头的“小猪猡”、“阿方”等三人、观城福山的“阿迪迪”,还有东北“阿宾”的一个手下,搞了四五天的时间,其分到了3000元左右的钱。最后一天搞了四五十分钟,警察来抓就散了。孙杨在其赌场的最后三天负责开配。8.同案犯李某芳、毛某江、何某杰的供述,供认:2013年10月左右,其三人在施某夫的赌场有过股份,占了二成,赌的是“硬牌牌九”,在鸣鹤老街的一个房子那里,房子是施某夫租的。其三人参与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20000余元。观城的“阿迪迪”也有股份。该赌场有人望风,也有放高利贷。2013年11月,其三人在观海卫镇湖滨村俞家桥的赌场也有过股份,占二成,另外“阿迪迪”也有股份,其三人参与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8000余元。赌场内有个鸣鹤人(指被告人罗某甲)在负责开配,陈某和安徽人“小三”在放高利贷。何某杰另供认:其在俞家桥的牌九赌场内向陈某借过钱,一次是在赌场当场还掉的,一次是过了二三天后,在观城宾馆对面的保险公司门口还给他的。陈某借给其的利息较低,是一万元一天100元的利息。其付利息一般是当场拿出利息付给陈某,在观城宾馆还钱那次是二三天的利息一起还给他的。在俞家桥的赌场,其看到“小国锋”和“阿二”向陈某借过高利贷。9.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李某芳带其去过鸣鹤老街赌场二次。时间是在警察抓获这个赌场的前几天,其二次去赌场都看见有很多人围在一起赌牌九,参与赌博二三十个人肯定有的。其知道这个赌场是施某夫和李某芳、毛某江、何某杰一起合伙搞的,是他们在抽头。10.证人岑某达的证言,证明:施某夫搞赌场抽头有十个月左右的时间。2013年10月,在派出所来抓前几天,施某夫和几个桥头人一起合伙抽头。三个桥头人是“小猪猡”、“姚杰”、“阿芳”,有多少股份其不清楚。其去了这个赌场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在派出所来抓的前三四天,是孙杨在坐桌角。2013年11月,其到鸣鹤俞家桥的赌场赌过一次,当时“小国锋”也在,按参与的这场赌博来讲,一场下来可抽头二三万元。其在俞家桥的赌场向陈某借过高利贷,借了二次,一次是二万、一次是一万元,如果其在赌场赢了当场把高利贷的本金还掉,如果输光了,其会在第二天把本金还掉,利息是在借钱的时候当场扣下的,一万元一天200元的利息。罗某乙在施某夫的赌场拿过钱,平时给施某夫望风。1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中旬,施某夫赌场赌博的方式是“硬牌牌九”,来赌博的有一些桥头人、一些观城人,还有鸣鹤人等,施某夫和“小猪猡”、“迪芳”、“姚杰”、“阿迪”等人合伙抽头,赌场一天两场,这样搞了半个月左右,警察来抓赌,这个赌场就没了。这段时间,赌场每天可抽头三四万元。赌场有人望风,罗某乙在施某夫的赌场望风,有人负责开配,安徽人“小三”、四川人陈某、东北人“小兵”都在赌场放高利贷。警察在抓施某夫赌场的前后,具体什么时间其记不清了。“小猪猡”、“迪芳”、“姚杰”、“阿迪”他们在鸣鹤俞家桥也搞过赌场,搞了二三场,其参与了两场,赌的是“硬牌牌九”,鸣鹤的“小包”和孙某来也有股份。其知道二三天的时间抽头七八万元有的。罗某甲在赌场负责开配,安徽人“小三”、四川人陈某在放高利贷。其第一次去这个赌场输光了,就在赌场内喊“炮来,十个炮”,然后“小三”就给了其十万元,其拿了2000元钱交给“小三”,算是利息,利息是一万元一天200元。第二次其去这个赌场赌博又输光了,其就喊“炮来,十个炮”,陈某借给其十万元的高利贷,利息是当场扣下的,高利贷的本金是第二天在海卫宾馆门口还给他们的。其一万二万元也向陈某借过。在俞家桥的赌场内,“阿二”也向陈某借过高利贷。罗某甲在俞家桥的赌场负责洗牌,把抽头的钱放进一纸箱内。12.证人包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施某夫打电话给其叫其去鸣鹤老街他的赌场捧场,赌的是“牌九”,其和韩吉波一起去的,赌博的有“阿二”、“小国锋”,还有一帮桥头人,这些人赌的比较大。这个赌场是施某夫和毛某江、李某芳、方某一起合伙开的,有一个鸣鹤人经常在赌场内替施某夫拿头钿,也有人望风、放高利贷。2013年10月底11月初,观城的“阿迪”叫其到鸣鹤的俞家桥赌场去赌,其去了二三次,每场可抽一万元左右。这个赌场毛某江和李某芳也有股份,何某杰是否有其不清楚。赌场内有人望风,安徽人“小三”和四川的陈某在放高利贷。13.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施某夫打电话叫其去鸣鹤老街他的赌场捧场,其去了几次,赌的是“牌九”,赌博人员很多,三十个左右的人围在一起赌博。其去的几次看见毛某江、李某芳、何某杰等一些桥头人,还有一批观城人、鸣鹤人在赌博。赌场有望风的人,其他其不清楚。14.证人刘某、储某、徐某的证言,证明:其等人都去施某夫的赌场赌博,时间是2013年10月,赌博的方式是“硬牌牌九”。赌场里有很多人在赌,一场下来抽一万元肯定有的。15.证人洪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8日晚7点40分左右,其因没事到鸣鹤老街那边的赌场看看。其到那儿,看到里面已经有二三十个人在赌博。到晚上10点左右,警察来抓赌,其被抓了。这个赌场的赌博方式是“硬牌牌九”,下注很大的,下注一万多元也有的。赌场是施某夫跟其他人合伙开的。1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方某指认孙某来、指认被告人孙杨在施某夫的赌场内负责开配、指认被告人包某甲就是“小包”、指认被告人罗某甲在“小包”的赌场内负责开配。被告人陈某指认孙某来就是赌场老板。被告人罗某甲指认被告人包某甲就是“小包”、指认刘保山就是安徽人“小三”,放高利贷的。同案犯李某芳指认同案犯毛某江、何某杰、施某夫等人。同案犯何某杰指认被告人包某甲就是“小包”、指认孙某来、指认被告人孙杨在施某夫的赌场负责开配、指认被告人方某在俞家桥的赌场有股份、指认刘保山就是安徽人“小三”,在施某夫和俞家桥的赌场内放高利贷、在俞家桥的赌场将钱借给“小国锋”、指认被告人陈某、指认证人叶某就是“小国锋”、岑某达就是“阿二”。同案犯施某夫指认被告人方某就是观城人“阿迪迪”、指认同案犯毛某江、李某芳。证人岑某达指认施某夫、李某芳、何某杰、毛某江是合股抽头人员、指认被告人孙杨。证人叶某指认何某杰、李某芳、毛某江、方某是合股抽头人员、指认放高利贷的被告人陈某和刘保山(安徽人“小三”)、指认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指认被告人包某甲和孙某来是合股抽头人员。证人包某乙指认被告人方某及施某夫、李某芳、毛某江等人。17.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3年10月28日晚10时左右,公安民警对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鸣兴村一租房进行检查,发现租房内有四五十人围在一起赌博,民警当场抓获涉赌人员,并查获纸箱一只,内有人民币10700元。18.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施某夫、毛某江、李某芳、何某杰等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及被告人孙杨的前科情况。19.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方某、包某甲、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孙杨到案经过情况。20.被告人方某、包某甲、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孙杨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方某、包某甲、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孙杨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包某甲、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孙杨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方某、包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甲于2013年11月初,伙同他人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湖滨村俞家桥开设赌场,抽头获利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事实,由同案犯的在案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包某甲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杨在慈溪市观海卫镇鸣兴村鸣鹤中街174号沈某荣出租房的赌场内负责开配次数三次以上,此事实由其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孙杨的辩解,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包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方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周榴君请求对被告人方某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罗某乙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杨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昀请求对被告人包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罗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包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孙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七、被告人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包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罗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罗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梁 鲁 红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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