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祁淑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淑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28号罪犯祁淑霞,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4日作出(1999)哈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淑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4日以(2002)黑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4年4月21日以(2004)哈刑执字第23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7年4月26日以(2007)哈刑执字第25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21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45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37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祁淑霞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建议对罪犯祁淑霞予以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祁淑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祁淑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淑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王立刚审判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