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濮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孔某某,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左某某,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左某某无法联系,原告孔某某未提供被告左某某其他联系方式和确切的通讯地址,原告孔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办法刊登公告,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审 判 员 :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跃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