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楠、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F22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白云山隧道口处,被执勤交通警察现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55mg/lOOml,系醉酒驾驶。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辽F22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白云山隧道口处时,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55mg/lOO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快速测量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停放、返还通知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铁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