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屏山民初字第1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曾传杰诉被告肖才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传杰,肖才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屏山民初字第1285-2号原告曾传杰。委托代理人胡飞龙。被告肖才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传杰诉被告肖才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曾传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传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曾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曾传杰负担。审 判 长  陈体华审 判 员  郭银堂人民陪审员  雷宗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俊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