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淮北金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金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24号原告:淮北金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定代表人:高海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阳镇。法定代表人:张龙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琦,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金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淮北金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北金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金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0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淮北金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