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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付红梅与成都市武侯区祺达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梅,成都市武侯区祺达商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朱军良事由:民事判决书附件: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612号原告付红梅,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祺达商场。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承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梅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祺达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红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