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李玉虎、祁宏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虎,祁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949号被执行人李玉虎,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四屯乡。被执行人祁宏毅,男,生于1956年,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四屯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李玉虎、祁宏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依照(2014)涪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需对李玉虎、祁宏毅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玉虎、祁宏毅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