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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李玉虎、祁宏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虎,祁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949号被执行人李玉虎,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四屯乡。被执行人祁宏毅,男,生于1956年,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四屯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李玉虎、祁宏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依照(2014)涪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需对李玉虎、祁宏毅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玉虎、祁宏毅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