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21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