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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21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86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