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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委托代理人张学发,四川省万源市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庞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