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许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92号原告许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