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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生商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恩菲环境工程技术研究所与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恩菲环境工程技术研究所,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商初字第0085号原告靖江市恩菲环境工程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街道友仁村钱西组。投资人丁明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剑,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恩菲环境工程技术研究所与被告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恩菲环境工程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靖江市恩菲环境工程技术研究��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雷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