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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黎曙晴与汪爱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黎曙晴,女,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汪爱华,女,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曙晴诉被告汪爱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曙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曙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曙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由原告黎曙晴承担。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俊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