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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谷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2014)谷民初字第3062号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平,牛成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谷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牛小平,男,出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汪玉良,甘谷县大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成明,男,出生于1961年7月2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小平与被告牛成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小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小平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