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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刘乃水与侯怀生,索永吉其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乃水,侯怀生,索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4号申请执行人刘乃水,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于明庄村八区后街南3条**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8********。被执行人侯怀生,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玉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71********。被执行人索永吉,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盛欣园*******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63********。申请执行人刘乃水与被执行人侯怀生、索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5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乃水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乃水与被执行人侯怀生、索永吉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友春执行员  赵志阳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