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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怀坤与沈松、焦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坤,沈松,焦兰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王怀坤,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洪业,邳州市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松,居民。被告焦兰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坤诉被告沈松、焦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坤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王怀坤负担。审 判 长  王兰兰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