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怀坤与沈松、焦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坤,沈松,焦兰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王怀坤,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洪业,邳州市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松,居民。被告焦兰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坤诉被告沈松、焦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坤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王怀坤负担。审 判 长 王兰兰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