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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付越、邹君、郑艳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越,邹君,郑艳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22号申请人付越,男,1983年4月23日生。申请人邹君,女,1985年9月12日生。申请人郑艳莉,女,1979年12月23日生。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年1月13日,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