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蔡汝浩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蔡汝浩,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培秋,系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邓俊杰。原告蔡汝浩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4日和2014年12月22日分别通知原告蔡汝浩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于2015年1月13日上午10时到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蔡汝浩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汝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蔡汝浩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行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