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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颜永龙、一审被告黄宏康、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颜永龙,黄宏康,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炳远。委托代理人叶健汉。委托代理人张明波。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颜永龙。委托代理人梁虎。一审被告黄宏康。一审被告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杰。委托代理人伍辉。委托代理人黄泰飞。上诉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永龙、一审被告黄宏康、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健汉、张明波,被上诉人颜永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虎,一审被告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辉、黄泰飞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黄宏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元(上诉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退回上诉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梁世平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春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