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船民二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吉特电梯工程处与郝友林、谷万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吉特电梯工程处,郝友林,谷万宝,吉林市鸿跃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568号原告:吉林市吉特电梯工程处,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冯伟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朴奎铁,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朝鲜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吉林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赵志刚,律师。被告:郝友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学会,律师。被告:谷万宝,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吉林市鸿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冯伟利,总经理。第三人: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丁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吉特电梯工程处与被告郝友林、被告谷万宝、被告吉林市鸿跃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吉特电梯工程处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被告郝友林、被告谷万宝、被告吉林市鸿跃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吉特电梯工程处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吉特电梯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吉特电梯工程处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晶审 判 员  侯利平审 判 员  李慧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