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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魏艳与刘原平、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93-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刘原平,金花美,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93-1号原告:魏艳,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委托代理人:熊君君,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原平。被告:金花美,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原平,总经理。被告: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原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艳诉被告刘原平、金花美、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刘原平、金花美、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原平、金花美、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鹏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