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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法执字第04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薛卡田与刘艳萍保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卡田,刘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4395号申请执行人薛卡田,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刘艳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执行薛卡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艳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艳萍立即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薛卡田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及申请执行费25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艳萍当庭给付申请人薛卡田2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刘艳萍从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4月9日,于每月的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卡田借款2000元;于2015年4月19日前给付申请人薛卡田50000元;于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每月于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从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14日每月于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完毕。三、案件受理费1890元及申请执行费2510元由被执行人刘艳萍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1月13日评议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审判长:解光勤审判员:李智审判员:刘云飞记录人:李娜解光勤:本院在执行薛卡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艳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刘艳萍立即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薛卡田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及申请执行费25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艳萍当庭给付申请人薛卡田2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刘艳萍从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4月9日,于每月的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薛卡田借款2000元;于2015年4月19日前给付申请人薛卡田50000元;于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每月于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从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6月14日每月于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完毕。三、案件受理费1890元及申请执行费2510元由被执行人刘艳萍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李智:同意终结。刘云飞: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2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人员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