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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刑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与黄钦石、黄钦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刑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黄钦石,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黄钦江,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黄福地,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陈良杰,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水花,住所地: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黄钦石、黄钦江、黄福地、陈良杰、苏水花开设赌场罪一案,(2014)甬仑刑初字第8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国明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仑执刑财字第1号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