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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滨池与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滨池,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李滨池,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国军,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滨池与被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年息12%,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收到借款后,一直未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国军(又名王飞)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自2013年6月份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息12%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的联系方式及住址,现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审理。原告可待被告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滨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西锋人民陪审员  李云娇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