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顾宏伟、周锡林与周锡林、周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宏伟,周锡林,周红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725号原告顾宏伟。被告周锡林。被告周红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宏伟与被告周锡林、周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宏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宏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已减半收取),由顾宏伟负担。审判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正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