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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吕腾成与黎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成,黎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57号原告吕某成,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xx农场xx分场xx队。身份证号码:4600291956020xxxx。委托代理人陈某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伟,男,成年,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农场xx小区第xxx栋x楼xxx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成诉被告黎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成撤回起诉。原告吕某成预交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吕某成负担。审判员  刘信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盘娴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