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乌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告吴彩霞诉被告胡树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霞,胡树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乌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吴彩霞,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哈拉盖图农牧场。被告胡树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霞诉被告胡树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吴彩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小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