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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乌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告吴彩霞诉被告胡树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霞,胡树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乌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吴彩霞,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哈拉盖图农牧场。被告胡树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霞诉被告胡树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吴彩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小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