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钟阳广,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