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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建成与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成,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隆德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彭东,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6737元(含执行费297元),已执行标的10000元,未执行标的167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