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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大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大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210号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新街40号3单元9-2,组织机构代码77488241-4。法定代表人王复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学礼,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一般代理)被告代大琦,男,56岁,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大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