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喜诉被告万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喜,万家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刘生喜,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韦东,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家根,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原告刘生喜诉被告万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生喜的委托代理人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生喜诉称:2012年1月21日,被告万家根向其借款1000000元。借款后,万家根未还款。现起诉要求万家根返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日止)。被告万家根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1日,被告万家根向原告刘生喜借款1000000元。借款当日,万家根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并承诺于2012年3月2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万家根未还款。审理中,万家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活期账户明细查询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生喜与被告万家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生喜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即有权要求万家根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万家根未及时返还借款,应负纠纷的责任。故刘生喜要求万家根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万家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万家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生喜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60元,由被告万家根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刘生喜先行垫付,万家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张 赜人民陪审员 贾恒民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