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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叶利珏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利珏,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吸毒于2010年10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4)1423号起诉书、渝南检公诉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叶利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怡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利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叶利珏在重庆市南岸区朝天门大桥南桥头附近,将7.9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毒品、毒资。经检验,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归案后,叶利珏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利珏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叶利珏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测报告,提取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及毒资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利珏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9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叶利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利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二、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桂永人民陪审员  张鼎惠人民陪审员  曾亚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