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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王琳琳、王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王琳琳,王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琳琳,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王渊,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琳琳、王渊的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嘉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