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卢××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times,张×&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卢××,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华,天津市蓟县邦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负担。审判员 焦勇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